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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明成/高縣報導

針對週刊報導棠宇建設於本縣鳥松鄉育才段224、232、233、234地號等4筆土地,申請地下1層地上22層1棟61戶,共1照集合住宅為「違法發照、圖利建商」乙節,高雄縣政府召開記者會澄清表示,該項建造執照核發一切合法,並無該週刊所述「違法發照、圖利建商」之情事,壹週刊嚴重詆毀高雄縣政府名譽,縣府將依法對壹週刊提出加重誹謗之訴。

高雄縣政府建設處表示,該地區都市計畫,依當時澄清湖特定區第一種住宅區僅規定建蔽率為30%、容積率為180%,並無規定樓高之限制,該建照核准22樓高,並無不法。壹週刊曲解法令,做不實指控,心態可議,有操弄選舉之企圖,令人遺憾。

該處指出,澄清湖特定區第一種住宅區之樓高限制,係於95年7月7日發布實施澄清湖特定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始有對建築物做樓高之限制。本案於95年6月8日掛號申請建造執照,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及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行政法院)72年度判字第1651號判例要旨,足以證明該項建照核准22樓高,係依法行政,顯然適法。

另,有關建築線之指定,查本案基地所面臨之巷道係座落於鳥松鄉育才段227、230及245地號等3筆土地,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於60年2月間測繪之「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圖」所示,該巷道於當時己存在,另依行政院農委會農林業航測所70年11月15日所攝航照圖,其間道路清晰可見,嗣航測所85年10月26日在同一地點所拍攝之航照圖,該巷道已拓寬為兩線道,中央劃有分向線,另於右側路旁並停有一排小客車,足證該巷道至遲自60年間起,即有作為道路使用之事實。另本案土地附近有澄清湖環湖道路經過,風光優美,遊客日多,本府為避免交通紊亂及違規停車破壞觀光景觀,乃依停車場法規定在「原來」道路的範圍內劃設路邊停車場,供公眾停放車輛,依停車場法規定之路邊停車場即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屬道路範圍,本案建築線之指定,均依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為現有巷道之認定,一切適法。

且上開有關建照核發及建築線之指定,業經高雄地檢署以96年度他字第5321號案件查明並無犯罪嫌疑,予以簽結。壹週刊明知上開情事,仍於2010年9月30日出刊第51頁至54頁,不實指控「高雄縣政府包庇澄清湖豪宅,楊秋興圖利建商」,純屬抹黑、加重誹謗。基於維護高雄縣政府尊嚴與聲譽,高雄縣政府除嚴予駁斥外,日內將針對壹週刊提出加重誹謗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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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09/29/11477-26506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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