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民進黨籍立委潘孟安今(30)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抨擊原本應該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農民健康保險制度近兩年對審議資料被駁回比率高達97.95%,審議機制還形同虛設,痛批「對當事人有利的條文不用?冰冷的數字後面是冷血的官僚!」
潘孟安說,屏東一名林姓農民在98年9月9日到高雄醫學大學中和紀念醫院初診,在9月10日切片確認罹患下咽癌末期,醫師也開立「治療終止,診斷殘廢」證明,不過當事人在1月中旬向勞保局提出殘廢給付申請,不過卻遭到勞保局駁回,當事人在99年3月向農保監理會提出爭議審議申請,不過監理委員會的官員卻說3個月才開一次,最後當事人在6月往生,監理會並在7月5日審定駁回。
潘孟安批評,根據97年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的案件統計,審議件數640件,但是被駁回630件,駁回率達到98.4%,98年審議件數435件,駁回424件,駁回率97.5%,「根本是官僚殺人,對病入膏肓的家庭來說,無異是雪上加霜!」
立委葉宜津批評,勞委會不顧農民權益,「這就是苦民所苦嗎?」她質疑,勞保局審議人民請願的爭議案件3個月才開一次會,勞保局的績效獎金卻領4.6個月,「再怎麼沒有醫學常識都看的出來癌症末期所剩的日子不多,依法也可以申請殘障給付,為什麼要這樣刁難?」
對此,勞保局秘書劉慶煌則說,目前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才能申請的規定,雖然立法院在今年1月修法刪除該條款,要求訂定「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不過因為納入兩年後施行的日出條款,要延到101年1月29日才施行。
劉慶煌強調,勞保局一切行政處分核定都是依據主管機關函示跟農保條例施行細則辦理,機能性的障礙,內政部函示應該適用農保條例32條,必須治療1年以上又不能復原,才能申請殘障給付;他說,保險制度的設定是如果因病就應該由健保局支付,即使未來標準表表訂定出來,對不同傷病會有治療期間的規定,需要治療達到一定期間才能認殘。
至於內政部社會司社會保險科科長姚惠文則表示,審議委員會對每個案子都秉持中立,「審案過程中涉及醫療專業,因此必須請勞保局去調閱就診醫院的病例,還要會同醫師審酌,不過因為許多醫師的証明「制式填寫」,所以必須嚴審,至於治療未滿1年不得申請殘癈給付規定,她則坦承,「這應該被檢討」,不過必須依法行政;她也強調,爭審規定中註明,往生的人權益不會受到影響,審議程序會照常進行,農民的權益會受到保障。
不過對於官員的說法,葉宜津批評,「專業醫師開的診斷證明不算,但是委員會看的比較準?妳們有去看嗎?憑什麼在辦公桌吹冷氣就斷人家生路呢?」潘孟安則說,官員應該尋求其他有利民眾申請的條文,他將在本會期提案廢除日出條款。
文章出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09/30/301-26508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