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租車合約中說[該出租車一天只能行駛400公里,若超過400則要再增加租金]這條合約合理嗎?如果不合理是否可以當作合約無效?

你倒是自己說說看這條合約那裡不合理?
租車合約中雖然說不可以超過400公里,但是也補充以增加租金來處理,
而且400公里是非常大的容許距離,足以在北中南各地區之間往返了,
更何況,承租人為了能夠有效運用租金往往會選擇旅遊地就近租賃,
這些情形都能表示出400公里以上的距離是幾乎不會發生的...
幾乎不會生效的條文你要如何證明它是不合理的?

2.我租車原本自己開的好好的,朋友很羨慕,於是求我借他開開看,雖然知道他沒有駕照,不過也不好意思拒絕(租金是他出的),可是他在行駛中因為打了瞌睡,撞壞路邊停擺的車輛,造成嚴重損毀,請問他該負責路邊車輛的賠償,還是需要全部負擔?

你想要將責任歸屬於他就必須提出"他就是肇事駕駛"的證據,
要不然就必須完全由承租人來負擔責任與賠償,
就像是駕駛租賃車被拍攝超速照片,雖然不曉得是誰開車的,
但是因為有文件資料註記當時的承租人是誰,所以罰單會轉送承租人,
所以如果你沒辦法提出"他就是肇事駕駛"的證據,你就必須負責所有車輛的賠償,
不過承租車輛的賠償部份就必須看是否有保險為依據,
例如格上租車就有所謂的車禍保險是承租人只賠一萬元即可的條文,
所以我一直都是找這些租賃內含保險的大規模租賃公司.

3.接上,聽警察說:[只要他否認車輛並非他所租的,我就必須負責出租車輛的損毀賠償]是真的嗎?我要接下著倒楣的橫禍嗎?

警察說的是真的!
因為在無法舉證駕駛人是誰之下,承租人必須擔下所有的責任.
當然...這點必須要看承租合約文件上簽名承租人是誰!

4.我若只想負責[給無照者駕駛條例],所以找出租車合約中的不合理,將合約無效化,是否就能逃過出租車輛賠償的災厄?

沒有用的,合約必須不人道或有失公平正義之下才能主張無效,
但是汽車租賃合約有這些情形嗎?
雖然合約有限制距離,但是可以加費解除,
雖然合約有明定車禍賠償金計算事宜,但以此限制你不去撞車並無不當,
我自己可說是租賃車輛經驗豐富,我看過的合約都是事故假設約束,
無事故就無約束,除此之外就沒有任何的租賃限制,
想要不賠償是不可能的.

5.同(2),有發法可以減少賠償金額嗎?我真的必須負擔我朋友的爛攤子嗎?

租賃車部份要看你們是否有簽署保險契約,
有簽署就看保險契約的賠償條件,沒簽署的話你的麻煩就大條了...
很多笨蛋就只是為了節省每天幾百元的保險費而不簽保險契約,
結果出車禍往往都必須扛下大筆賠償...
承租人必須承擔一切責任,除非能舉證駕駛人是其他人,
承租人才有可能依保險條文來減少賠償金額.

6.順帶一提,我朋友目前當兵中,聽說除了刑法跟民法外,還要接受軍法,是否對我的情形有利?

除非他被列為被告,你才有可能會有利...
只因為他會被列為被告就代表已經舉證他是肇事駕駛當事人.
要不然出個車禍而已,無論刑事法庭還是軍事法庭何必要找他的麻煩!
在法律上除非能證明乘客造成車禍,
要不然任何情況下乘客都是被害人,沒必要受到責任指控的.


以下內文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7200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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