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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孫銘鍾/高市報導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9月1日表示,將公告標售重劃區抵費地及區段徵收區標售地,計13標(16筆)土地,歡迎有興趣的民眾踴躍參與。

地政處公告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高市地政五字第099001373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標售本市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及區段徵收區標售地,計13標(16筆)土地。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5條之2暨其施行細則第79條之1、第84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
公告事項:
一、標售標的:標售土地之標示、底價等詳見本處標售清冊,每1標號為1標。
二、領標日期:自99年9月1日起至99年9月13日止,每日辦公時間內(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向本處第五科領取標售海報及投標單、封。
三、投標方式及應注意事項:
(一〉投標人應填寫投標單,投標單應用藍、黑鋼(珠)筆或原子筆填寫,並於投標單上書明投標標號、土地標示、投標金額(應以中文大寫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並加蓋投標人印章。
(二)投標人應將書寫完備之投標單及應繳之保證金支票(保證金金額請參酌標售清冊,開立限以財政部核准設立之銀行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且受款人為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之劃平行線支票、不得禁止背書轉讓),合併裝入投標封(限一標一封),封面應填寫齊全,並妥善密封後,以掛號函件或快遞郵件,於開標前一日寄達高雄市新興郵局第212號信箱(郵戳為憑)。
(三)投標單亦可由本處設立之高雄房地產億年旺網站下載列印使用,紙張須為A4規格,投標封可使用標準信封。
(四)投標封一經寄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發還、更改或作廢。
四、本處標售土地,係依實地狀況辦理標售,有關地下之實際情形,本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有關土地之地形、地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依地籍資料,親赴現場實地勘查。有關建築法規、都巿計畫、都巿設計之限制,以政府規定為準,投標前請自行查明並評估之。
五、開標日期與地點:99年9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時正於市府合署辦公大樓地政處第一會議室(本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7樓)當眾開標。
六、倘開標日遇本機關因故停止辦公,則開標作業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本處不另通知。
七、得標之土地,界址與面積以轄區地政事務所實地測量為準,面積如有增減,應按得標總價之平均單價計算其價款差額,無息多退少補。如得標人於本處未點交前,自行移轉予第三人,本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亦視同點交完畢。
八、發還保證金:未得標人請於開標次日起二日內之辦公時間,攜帶本人之身分證正、影本及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向本處第五科無息領回保證金支票;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投標人前述證件。
九、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特殊情事或另有其他原因,不能於標售公告所訂日期、時間開標時,本處得公告或於開標場所當場宣佈全部或部分停止標售,並退還所寄投標封原件,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第15條規定:「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請投標人注意,以免受罰。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詳見本處投標須知、轉介貸款作業要點及投標單、封註明書寫注意事項。

洽詢專線:3373451或3314942
地政處網址:http://landp.kcg.gov.tw/或http://eland.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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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最新:

以下內文出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09/07/11478-26435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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